第10條審查小組應針對各單位所送綜合評量報告進行審查,並向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審查報告。前項審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各項工作內容由身心障礙者執行之可能性。二、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之職務由身心障礙者勝任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