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三、推介未滿十六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