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測驗合格證明,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二、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