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委任人終止委任時,應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或經註銷許可證、廢止設立許可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將保管之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歸還委任人,或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轉由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