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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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