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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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