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原許可機關備查:一、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二、異動後之從業人員名冊。三、新聘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