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辦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就業服務事項,應與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服務項目。二、費用項目及金額。三、收費及退費方式。四、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幫傭或看護工作,前項之書面契約,應由外國人親自簽名。第一項契約應作成外國人所瞭解之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