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