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