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雇主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課程不予補助,並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一、未經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書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二、未於預定施訓日三日前登錄,或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辦理訓練課程回報。三、同一訓練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