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雇主依第五條所送之訓練計畫書,經審核通過且實施完畢者,應於當年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四、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明細表及支出憑證。五、訓練紀錄表及成果報告。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