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一、不實請領或溢領。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五、以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六、違反本辦法規定。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