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雇主依前條推動世代合作之方式如下:一、人才培育型:由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教導跨世代員工,傳承知識、技術及實務經驗。二、工作分享型:由不同世代共同合作,發展職務互補或時間分工,且雙方應有共同工作時段。三、互為導師型:結合不同世代專長,雙方互為導師,共同提升營運效率。四、能力互補型:依不同世代職務能力進行工作重組、工作規劃或績效調整。五、其他世代合作之推動方式。主管機關為促進雇主辦理世代合作,推動世代交流及經驗傳承,得聘請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視雇主需求提供諮詢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