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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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