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限期命其返還:一、不實請領或溢領。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考核成效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