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二、設施設備汰換費。三、房屋租金。四、人事費。五、業務費。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