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二、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之企業所屬勞工。三、經依本條例第九條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四、經依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就業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