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