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一、就業協助:(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二)臨時工作津貼。(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二、待業協助:(一)待業生活津貼。(二)就業獎助津貼。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