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