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者之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