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出,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