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辦理前項求職登記之日起回溯三十日,該期間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