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