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搬遷補助金: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三、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四、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五、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