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