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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或不予補貼利息;已撥付者,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並返還中央主管機關:一、所營事業停業、歇業或變更負責人。
二、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
前項第二款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貸款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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