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第十條所定創業貸款,其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所營事業為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者,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二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貸款人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