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一、申請書。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三、審查費收據正本。四、原許可期間內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外國專業人才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