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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原許可期間內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外國專業人才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者,經本部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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