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三、審查費收據正本。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