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