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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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