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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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