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專案核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一、雙語翻譯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輔導管理之翻譯工作。二、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為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擔任食物烹調等相關之工作。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