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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外展製造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六、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在農、林、牧場域或陸上魚塭,直接從事農、林、牧、魚塭養殖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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