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之人數如下: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一人。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二人。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