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人數如下: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前項各款受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六人。第一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