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