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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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