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不得超過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前次招募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許可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