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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或附表六規定者。
二、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三規定者。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六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二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修正生效日起,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行業。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一、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認定,並經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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