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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第一項第三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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