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