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二、交通事業工作。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四、不動產經紀工作。五、移民服務工作。六、律師、專利師工作。七、技師工作。八、醫療保健工作。九、環境保護工作。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十一、學術研究工作。十二、獸醫師工作。十三、製造業工作。十四、批發業工作。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