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聘僱前二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學校。二、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三、公益體育團體。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