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三、政府機關(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