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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中華民國律師。
二、外國法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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