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不動產經紀工作,其內容應為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