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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
二、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三、持有有效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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