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觀光事業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旅行業經理人工作,應分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導遊執業證照、領隊執業證照或旅行業經理人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