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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一、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前項申請接續聘僱登記符合規定後,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
第一項申請登記,自登記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期滿後仍有接續聘僱需要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申請接續聘僱之雇主屬製造業重大投資案者,以第一項第一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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